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1、赵某2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赵某1、赵某2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注册成立呼伦贝尔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4年3月至2019年8月,二被告人虚构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向呼伦贝尔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使用资金投资实业的事实,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进行公开宣传,先后与1159名集资参与人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所得钱款被二被告人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和高额利息、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及提成、归还个人欠款、出借他人和投资养牛场等项目,其余钱款被二人用于去澳门赌博等挥霍。2019年8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和利息后案发。
经鉴定,呼伦贝尔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累计向1159人非法集资14.4666亿元,共计造成576名集资参与人1.889396557亿元财产损失。
呼伦贝尔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李某某等16人先后受雇于该公司,各被告人在明知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在海拉尔区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赵某1通过该公司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仍按其要求提供P0S机及银行卡,用于收取投资款,协助资金转移。
经鉴定,张某某名下银行卡收取投资款共计4.0970318761亿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1、赵某2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等16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该案涉19名被告人,其中被告人赵某1、赵某2犯集资诈骗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某等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