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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杨东教授解读小贷公司网络小贷业务风险整治方案
时间:2017-12-15  来源:宁夏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

编者按:

  2017年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杨东教授第一时间对《方案》的主要内容做出解读。
  12月8日印发的《方案》首先肯定了近年来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做法对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效率、普惠性与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等方面产生的积极作用,同时也阐述了其中问题和风险隐患。实际运营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资质审批不严、越权审批、高利放贷、暴力催收、非法经营等问题,潜藏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因此本次专项整治目标为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的经营和资格审批环节,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小额贷款的机构,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规则和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面覆盖和风险有效防控。
  笔者认为,就贯彻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引导网络小额贷款良性发展,对于《方案》,需要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排查整治重点领域
  排查整治重点领域包括审批权限管理、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审查、股权管理、表内融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和催收行为、贷款范围、业务合作、信息安全以及非法经营共11个方面。
  审批权限与网络小贷经营资质审理
  《方案》非常重视资质审批不严、越权审批的问题,针对此乱象首先提出严格管理审批权限:“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已由计划单列市批设的相关机构,由省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协商核查业务资质。”
  金融领域,一切当审慎以待;审批机关自身不正、越权行事,则无以服人。作为网络小贷市场准入与监管的第一道门槛,审批机关必须经过法律特殊授权,才享有合法的审批、许可、备案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格和权力。对于不符合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机关,则可直接撤销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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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审查的具体条件则主要包括股东资质、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内生数据基础和数字化风控技术等方面。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炉后,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权已由省一级主管部门逐渐下放到市、县、区级相关单位。审批权的下放的确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但也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此次《方案》针对此现象作出市级单位批设的小贷公司要重新审核业务资质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市以下区级、县级单位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丧失经营资质与合法地位的推论是十分合理的。
  股权管理严格化
  股权管理决定网络小贷经营的动机和发展方向。让一些心怀不良经营动机的人控制了网络小贷的股权,必然会驱使网络小贷经营变形走样,甚至为着高额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干着违法犯罪的勾当,这样不仅会严重影响网络小贷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因此在这方面,《方案》规定了排查小贷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运用穿透式监管手段,排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可见,运用穿透式监管手段排查股东的资信状况达到股权监管的目的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小贷公司监管的决心,是一记严厉的重锤。
  融资方式手段排查
  排查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打击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核心。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是否进行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排查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资金;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
  这是对小贷公司资金来源进行的监控:
  第一,使对银行、保险、券商等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机构成为网络小贷的提供者,持相对客观的态度。经营状况良好且设定一定风险防护措施的非存机构包括小贷公司,允许其从合格机构借入资金,鼓励建立联合风控机制。对于发行ABS募集资金,不“一刀切”,遵循实质出表,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合格投资人管理;
  第二,为防范金融风险,尽量避免公众资金进入现金贷平台。严格防范资金直接或非法绕道来自社会公众,减少金融风险的外溢性;
  第三,小贷公司应对承担担保责任或信贷风险的资产,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规范风险计提。
  简而言之,高度重视资金端的监控,监管要求令行禁止,但不能把所有的资金端都堵死,尤其是如类似ABS这样的创新的直接融资模式。消费金融证券化或类证券化模式,对于解决这小微金融的融资问题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金融平台的资金端问题是非常好的创新模式。这样创新模式应该坚持,而不应该被一刀切地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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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幸《方案》并未完全堵死ABS融资方式,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的,只要审批手续齐备、信贷资产交易方式合规、最终投资者合格、用于交易的基础资产是合法合规的信贷资产,各方面各环节符合有关规定,就是受法律认可与保护的。此外,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资金的比例按照《现金贷通知》141号文执行,即保持原有各地方的杠杆率不变,不能扩大。
  贷款业务相关环节规范
  贷款业务相关环节包括贷款的发放、管理、催收、利率的制定等方面。关于贷款的发放,《方案》要求排查贷款范围和与其他平台、机构的业务合作。贷款范围的排查即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其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或业务范围外发放贷款;是否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和“多头借贷”等行为;是否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是否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业务合作的侧重点则在合作机构与平台是否具有相应放贷业务资质、是否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同时,网络小贷公司不能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能通过"抽屉协议"等方式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这就意味着与小贷公司合作的P2P必须拿到ICP经营许可证,未得许可的网络借贷平台将失去参与现金贷、消费金融的一部分资格。同时,银行、信托、P2P外包自己的核心业务(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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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管理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网络小额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充分评估和持续关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实际情况,审慎确定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要素。且小贷公司在实际管理中,应当树立起高度的信息安全意识,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保护客户隐私。监管部门应严厉惩处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侵害客户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行为。
  综合实际利率的制定切实关系到借款人的利益,必须严格排查其是否符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并打击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带纳金、罚息等不法行为,要求网络小贷公司必须在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处理等关键信息,并对相关风险进行提示。
  关于利率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年化收益率标准需要有差异化的监管。首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现金贷等网络小贷是由第三方平台进行撮合的借贷,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因此笔者认为,在金融服务匮乏的当代,短期小额的现金借贷在一定范围之内可以突破24%、36%年化收益率的规定。因为如果对短期小额现金贷采取“一刀切”策略,会让线下的民间高利贷更加猖獗,一些得不到正常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很有可能受到高利贷的侵害。所以,普惠金融要重点覆盖这批人群,在特定情况下适当突破年化收益率,给短期小额现金贷留下一个通道,并指引其规范化发展,而这也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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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也明确指出,必须杜绝诱导借款人超过自身可负担能力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与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和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等现象的发生。相较诱导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暴力催收等恶意催收方式对借款人带来的伤害更为直接,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但此类事件频频发生,近些年来更是多次曝光在大众视野。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当规范催收方式,扶植阳光催收企业,特别是基于大数据智能化催收的创新企业。对于暴力催收问题,除了明显的恐吓、威胁之外,精神暴力也要进行规范和禁止。现在中国语音智能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可以通过发展语音机器人来实现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催收。
  总之,只有建立起正当、合法的催收体系,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合理、合法、完善而行之有效的催收方案,才能从根源上防止“刺死辱母者”这类悲剧案件的再次发生。
  打击非法经营
  目前在市场上仍存在大量未经批准而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它们或经营网络小贷业务,或以其他各种名义支付款项但实质仍经营网络小贷业务。这样的不合法机构既扰乱了金融秩序,也隐藏着巨大金融风险隐患,给整个网络小贷行业正常发展蒙上了阴影。因而,清理整顿网络小贷的最大目标就是打击非法性,将“不法分子”驱逐出网络小贷领域,为彻底净化网络小贷环境创造条件。
  《方案》要求排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或者以其他各种名义支付款项但实质是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同时鼓励群众积极利用举报平台等渠道对非法经营的现象进行举报,提供非法业务相关线索,发挥监督作用。
  通过清理整顿非法经营,建立正常的社会举报机制,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网络小贷非法经营监管的精准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调动全社会参与监管网络小贷的积极性,让非法网络小贷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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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摸底分类处置
  《方案》限期5个月完成整治,类似“三步走”战略分别设置了三个时间节点:
  1 摸底排查工作要求在2018年1月底前完成;
  2 在摸底排查结果基础上,根据违法违规性质、情节轻重、风险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小贷机构进行分类处置的工作需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 形成本地区的整治总结情况报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于2018年4月底完成,其中总结和报送结果均含长效监管建议。
  其中,分类处置也分为三类 ,包括合规类机构、整改类机构和取缔类机构:
  对于合规类机构,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的机构,按专项整治要求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对确认符合资质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纳入合规类机构继续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
  整改类机构分为“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重新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重新审查后确认符合资质要求,但在股权管理、融入资金、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贷款催收、贷款范围、业务合作、信息安全等方面不符合专项整治要求和有关规定的”两种类型。前者必须依据专项整治要求提出整改计划,由监管部门监督实施;后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机构,继续在监管部门监管下规范经营;验收不合格机构则予以撤销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的处罚和相关处置,坚决取缔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网络小贷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取缔类机构指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却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对于此类机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责令其停止开办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我国网络小贷主要面临市场准入、风险控制、利率合法性、个人信息保护、暴力催收等问题。对其监管目标一般有三个方面:一是要保护消费者,二是行业要健康发展,三是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同时,监管理念有三方面:
  第一,柔性监管,要强调合法、透明、责任、法制、有效,不要搞一刀切,也不要什么都不管;
  第二,穿透监管,就是要抓住业务本质进行监管,从资金来源、中间环节、资金最终流向监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第三,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
  此外,笔者提出的技术驱动型监管,也受到了当前一行三会、监管部门的特别重视。十九大报告特别提到要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类资源协同发展,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对于这些科技创新,自然需要一些创新的监管方式。所以十九大报告也提到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笔者认为这种提法包含的思想应该是鼓励创新,尤其是要监管方式创新,强调技术驱动性监管。通过技术驱动监管,防止多头借贷、恶性借贷问题,建立反欺诈的体系。基于此,笔者建议对现金贷的金融监管不要“一刀切”,应该多采取行为监管和技术治理,即RegTech(监管科技)的方式实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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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措施:
  1 信息工具的路径
  只有运用好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判断,才能有效规制目前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与风险。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可以适用到整体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与治理的过程中。
  2 人工智能审核放款
  目前,人工智能在现金贷领域已经开始应用,与传统人工审核相比,人工智能有着多方面的优势:机器更适合处理海量数据,更适合通过样本快速学习,并且不会受到个人经验、体力及道德的限制,同时为用户提供全年无休的7×24 的服务。例如,京东金融风控体系利用深度学习、图计算 、生物探针 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无人工审核授信和放款,坏账率和资损水平低于行业平均值50%以上。用钱宝通过近百次的模型进化,其机器模型的审批通过率是同业水平的两倍,且逾期率低于同业水平40%。
  3 智能风控体系反欺诈和多头借贷
  通过智能风控,重点解决反欺诈和多头借贷行为的识别。其一,反欺诈是现金贷等小额贷款风控的首要课题。目前,线上贷款的欺诈行为有中介代办、团伙作案、机器行为、账户盗用、身份冒用和串联交易等。针对这些欺诈行为,常用的反欺诈规则包括勾稽比对、交叉检验、强特征筛选、风险关系以及用户行为数据分析。
  4 大数据征信与传统征信体系结合
  目前的我国的征信系统数据主要从各种国家及或是金融机构外加例如公共机构的数据为判断。近年,大数据征信的概念兴起。但仅靠大数据征信有时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同时也需要(1)传统征信系统的开放,如央行和芝麻信用的征信数据库。(2)建立统一的征信平台。
  征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互联网征信体系仍不完善,若要推动互联网金融及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对征信体系进行创新发展。
  《方案》规定对摸底排查结果进行分类,依据不同机构的现实情况进行处置很好地避免了“一刀切”粗放式管理对网络小额贷款行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对合理规范、引导此行业发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体现了我国政府治理网络小贷领域乱象的决心和与时俱进的监管方案、监管制度。相信未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运营会更为规范,监管更为完善,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勃勃生机与活力贡献更多力量。

  下为《整治方案》原文:

 

编辑:李娟怀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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