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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实名制相当必要
时间:2023-07-07  来源:银川晚报
  日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也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产品识别码和实名登记制度,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操控人员则需要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
  无人驾驶航空器?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无人机”,具体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之所以会为此专门制定一部《条例》,其目的就在于填补管理法规的空白,从而规范安全监管,有效化解和防范风险,促进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很有必要也非常迫切。
  如今,无人机在生活中的应用已经非常广泛,也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黑飞”扰航、失控伤人、偷拍侵权等问题日益凸显,有的甚至威胁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存在的风险与挑战不容忽视。从刚开始出现时的新鲜事物,到应用广泛、操作容易、普及性高,“无人机”所带来的问题随之显现,特别是近年来无人机伤人事件频出,无人机“乱飞”现象的治理备受公众关注。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乱象,首先是立法存在缺失,在监管上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是操控人员规范意识缺失,想怎么飞就怎么飞;此外,相关监管措施滞后,缺少事前准许、预防制度。因此,《条例》适时出台就很好地关照了现实需求,尤其是产品识别码、实名登记和申请执照等具体措施能够为监管建立起较好的制度基础。
  《条例》明确规定,无人机驾驶人应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条例》明确,违反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显然,《条例》的出台明确告诉我们,无人机飞行是有规可遵、有矩可循的,不是监管的空白地带。而且,《条例》出台的目的并不是限制飞行,而是实现安全有序飞行。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无人机“乱飞”的监管与治理需要从适航、注册、审批、飞行、监管等全方位入手,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还需要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行业规定,这些规范问题都考虑到了,相信监管也会更加给力。小铁
编辑:吴玥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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