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固原市制定了《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经2018年8月29日固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既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职责,又明确了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对违反条例规定,在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不按燃放要求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安全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是自去年10月全区打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来,第一部对烟花爆竹燃放行为进行立法规范的地方性法规。自此,固原市成为全区首个开展安全生产地方立法的设区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