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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土地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时间:2019-04-02  来源:平罗县政府办公室
   平罗县在实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过程中,将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综合改革协同推进,充分发挥了土地制度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是突出规划引领,优化村庄布局。按照“空间规划”编制设计,调整完善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将原有的144个行政村、1100个自然村,调整为109个中心村和137个基层村,农村居民点从规划前的456个减少到175个,村庄占地较基期年减少了1.08万亩,真正实现了确保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的统筹兼顾和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对规划不予保留的村庄不再安排宅基地,引导人口逐步适度集中。在保障农民“户有所居”的前提下,鼓励农民自愿有偿转让闲置宅基地和农房。
  二是坚持房地一体,明晰土地权能。按照“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尊重民意”的原则,平罗县完成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两证合一”,不动产权证书发证率达到了96%。同时还建立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数据库,通过确权颁证,明晰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为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三是构建统一市场,明确基准地价。平罗县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情况在中西部地区具有典型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小、分布零散,且多数都由村集体低价租赁给经营户或其他商户使用,面临收回难、处置难的困境。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无法有效行使相关权利。为此,平罗县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围绕“入市主体、入市范围、权利保障、民主决策、入市程序、收益分配”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
  四是健全基层组织,提升自治能力。在推动改革过程中,平罗县充分依靠基层组织,配齐配强村“两委”班子和监事会,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实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谁来代表”、集体收益“分配给谁”等问题。同时,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暂行办法,完成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结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强化集体“三资”管理,激发了农村发展活力,增强了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是探索多元途径,保障群众权益。在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保留一定数量的农用土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由村集体建设综合农贸市场,摊位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经营,保障农民长远生计。
编辑:张春婷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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