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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让职工有“医”靠
时间:2022-10-26  来源:石嘴山日报
  10月24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为更好维护在职职工医疗、健康等保障权益,近日,我市制定印发了《石嘴山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石嘴山市及三县区总工会主办非营利公益性的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每年组织在职职工自愿缴纳一定金额的互助金,以此来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减轻因住院治疗带来的经济负担。
  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石嘴山市总工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农民工(退休返聘人员不在此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互助期,自愿参加活动的职工每人需缴纳100元互助金,由所在单位工会收缴后统一交至指定账户,期内不退保,期满不返还,保障期为一年。
  若参加活动职工在互助期内患病住院,享受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石嘴山市总工会将根据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医保规定的自费和特诊特治费用除外),参照1500至5000元、5001至10000元、10001至30000元、30001至50000元、50001元以上5个不同标准,再分别给予20%、30%、40%、50%、60%比例的补助,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低于1500元的,每年可享受一次200元补助,但每位参加活动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累计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需要注意的是,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等《办法》规定情形外的情况不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
  参加活动职工在互助期内患病住院,但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断缴未能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石嘴山市总工会会将其住院自付额度的25%视为个人负担费用,按对应标准予以补贴。参加活动职工在互助期内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为职工转移互助关系,如调入单位未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则互助关系视同在原单位对待。
  患病职工需在每次出院后60天内申请补助,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患病职工在互助期内患病住院,出院后互助周期已经结束的,按照互助期内的规定给予补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应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前向石嘴山市及三县区总工会备案。
  据了解,我市第一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活动职工的所在单位工会须于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组织收缴互助金,逾期将不再受理。 (记者董湘漪)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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