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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
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定期预警
时间:2024-04-18  来源:宁夏日报
  4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近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明确,我区将从强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管控、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规范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及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四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
  “按照要求,全区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均要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崔奇鹏介绍,我区将通过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我区同时计划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实行分阶段总量控制,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并通过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定期预警。
  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前提下,我区明确涉及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且确需要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等6种情形,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我区对申请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程序方面也更为细化。县域范围内开展的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在市辖区范围内开展的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跨县域或市辖区范围开展的,则在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入方县(区)、市人民政府逐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前提下,我区还将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并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以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记者 张唯)
编辑:芦思远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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