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7章,分别从“规划与建设”“产品与质量”“标志管理与品牌建设”“发展与促进”以及“法律责任”方面对葡萄酒产区的范围、保护范畴以及奖惩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以下简称产区),是指国家认定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
《条例》结合生态保护、用水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现行政策分别制定了管理细则,在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域实行重点保护方面,要求禁止向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内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水、大气、土壤造成污染和对产区保护造成影响的项目。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要求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的,应当建立酿酒葡萄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包括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等;产区内加工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禁止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等。产区内葡萄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产品可追溯。鼓励葡萄酒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依法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对生产葡萄酒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做原料,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葡萄酒,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葡萄酒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产区内具备条件的酿酒葡萄、葡萄酒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擅自标注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地。 (记者 束 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