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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 别只顾埋头“买买买”
时间:2020-11-10  来源:银川新闻网
  “双十一”还没正式开始,各网购平台的促销声却已不绝于耳。据了解,从10月21日起,各种预付定金活动已经打响。
  你是否也摩拳擦掌,准备在这场购物大战中好好“厮杀”一番?
  根据以往经验,在促销活动后,有部分消费者会陷入维权困境。对此,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消费者购物时需警惕商家宣传时的文字陷阱。
  部分商家设定“终解释权” 为促销陷阱护航
  记者调查发现,在促销广告中,部分实体店、网购平台商家会和消费者玩文字游戏,比如:一些促销广告的角落会有这样一排小字“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商家对“……终解释权”等有利于己方条款的“灵活运用”,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是商家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宝。
  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商家单方面设定“……终解释权”是为自己独设的特权,为“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一些商家将其用作挡箭牌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归于无效。
  商家应尽量在活动前,把相关促销情况写清楚,不要让消费者对活动内容、形式等产生误解。
  “定金”与“订金” 还需仔细分清
  为什么是“定金”,而不是“订金”?按法律规定,“定金”是对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担保。支付“定金”后,正常履行合同时,定金抵作价款或退回;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时,无权要求返还;收受一方不履约时,应双倍返还。因此,付完定金不付尾款,定金是无法要回的。消费者在预付定金时一定要理性选择,避免盲目,以致产生不必要的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特殊商品须注意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对“七天无理由退货”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买到的商品涉及虚假宣传、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若购买的商品与网站宣传页面描述不符或存在缺陷等情况,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以申请解除买卖合同,要求返还价款,并可以主张赔偿。
  记者 王辉
编辑:周周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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