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答复了网民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一些疑问,明确指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此前,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对于心智和身体都仍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无论从生理层面还是心理层面,限制他们的“文身自由”是应该且必要的,职能部门及时回应热点问题、明确相关政策值得点赞。
据报道,6月6日该《办法》发布后,6月7日有网民在民政部网站留言提出三点疑问:1.在文身行为上是否应完全不考虑未成年人的自身主观意愿?2.取得父母许可后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够被认可?或父母经营文身店,可否给自己未成年人子女文身?3.无法证明被文身的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犯,是否也应当追究文身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此,6月10日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答复称,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
前几天,我们已刊发《这个“办法”来得正当其时》的评论文章,就“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话题作了阐释,针对网民的疑问与民政部的回应,笔者觉得限制未成年人“文身自由”这一话题有必要再来谈谈。
近年来,未成年人文身并不鲜见,个中乱象也备受社会舆论诟病,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盲点。相较于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因好奇、跟风、寻求刺激等原因,出现盲目效仿文身的行为。文身会破坏皮肤组织且容易造成不可逆的创伤,如果在不太正规且低成本的机构进行文身,还会面临更大的创伤和风险。此外,文身对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发展存在影响,即便可以清洗补救,但付出的有形金钱成本和无形身心成本往往巨大。因此,此次《办法》出台的初衷,无疑就是要从制度层面杜绝未成年人文身风气的蔓延,这有利于进一步规制相关经营人员因为利益诱导未成年人文身乱象的出现。
不过,网上还是有“文身为啥不行?这不是个人选择吗?”这样的声音出现,但更多的声音是理性和正向的:“不是文身不行,是未成年人不能文身,好比禁止未成年人吸烟一样。”“想文身?可以,等到成年之后自己做决定。”
和每一个父母一样,我们都期许自己的孩子有着一颗充满阳光的心、一份单纯率真的笑和一股在追索之路上不知疲倦的精气神。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就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还是那句话,没有任何人可以替未成年人做决定,也没有任何人可以为心智还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如果不听劝,千方百计搞突破,那么就交给法律来办! 小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