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有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结账时突然发现酸奶过期了1分钟。该消费者为此向超市索赔1000元,遭到了超市的拒绝。最终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消费者400元。那超市到底该不该赔偿?
实际上,法律对销售过期商品的赔偿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对于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在买牛奶小票上的时间点,就意味着牛奶的所有权,就由商家转移到了消费者手中,意味着交易关系的成立,也就意味着商家必须为商品出现的问题负责。在这样的前提下,别说一分钟,即使是一秒钟,商家也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这名消费者要求超时赔偿,也在情理之中,法理之内,没有丝毫问题。
但消费者购买的时间点,倒是让大家产生了很多遐想,刚刚好超时一分钟,也许是真的巧合,买到了刚好过期的商品,也许就像当下很多职业打假人一样,在“蹲守”商家出错的时候,就着法律能达到的上限进行索赔。这我们谁都没有办法确定,可如果消费者存在先取得商品,然后故意拖延时间致使商品过期后,再为索赔而购买这样的“捡漏”“薅羊毛”行为,着实就有些不地道了。
同时这件事情也提醒了广大商家,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保质期的要求售卖商品,维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还需要更细心的管理经营,就这件事来说,不排除商家自己都不掌握商品保质期的情况对此,即使商家无心,也会触犯法律,损害消费者权益,自然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吴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