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睛
本案虽然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因其违规停车被法院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需要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2019年1月2日21时,被告梁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所在乡镇上高速驶往银川市区。23时许,突然降雨致能见度降低,梁某某在应急车道停车时被同向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剐擦相撞,造成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在雨夜行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违规停车,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某因头颈及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15.25万元。出院后,他将段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5万元。
律师经调查得知,彭某受雇驾驶所在物流公司名下货运车辆的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律师建议,原告追加彭某所在物流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彭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原告梁某某重伤,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赔偿相应的损失外,原告所在的某物流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梁某某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停,本身存在重大过失,也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被告受雇的物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29.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