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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起纷争 法庭调解促履约
时间:2022-09-07  来源:宁夏法治报
  近日,贺兰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房地产公司以被告王某不支付购房款为由,将其诉至贺兰县法院金贵法庭,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释法明理,最终调解结案。
  移民搬迁至金贵镇的王某通过辛苦劳动,积攒了一笔存款,决定在金贵镇街边购买营业房用于经营,遂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32万元的价格购买临街营业房一套。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房地产公司缴纳购房首付款17万元,剩余15万元准备办理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依约向王某交付房屋。后因国家贷款政策调整,王某的购房贷款未能审批通过,也未能付清剩余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将王某诉至金贵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购房款1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元。
  承办法官本着源头化解的理念,一方面劝导原告考虑被告贷款未审批通过、家庭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如果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和违约金,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面向被告分析违反合同约定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诚信履约。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房地产公司同意免除王某购房款2万元,并放弃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王某同意一个月内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13万元,房地产公司承诺收到房款3日内协助王某办理营业房不动产权登记。案件圆满解决一个月后,王某拿到了不动产权登记证,给承办法官发来一条短信,感谢他的耐心释法、倾心调解。
  “办案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法院不应是简单的是非对错的评判,更应有内容、有效率、有温度,充分考虑各方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得到解决,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金贵法庭庭长说。 (通讯员 訾言)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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