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着私自改装的“运油车”,四处给大货车加油。近日,经灵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9年3月28日11时,民警在宁东镇东湾村307国道巡逻时,发现刘某某在马路边给过往大货车加油。2辆“油罐车”构成一个“移动加油站”,而这2辆“油罐车”竟然是私自改装的厢式货车。刘某某当即承认自己从其他地方低价购买劣质柴油,在路边向大货车出售谋取差价。
灵武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刘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其拉运伪劣柴油的私自改装的厢式货车也未办理相关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在未采取安全有效运输柴油的防护措施下,驾驶私自改装的车辆给其他重型自卸货车加装柴油,危及公共安全。经对该厢式货车内的柴油进行鉴定,其闪点为51摄氏度,低于国标≥60摄氏度的标准,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闭环闪点≤60摄氏度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