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院、庭长在审判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落实司法责任制,近日,海原县法院院长徐青山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海原县法院最近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位于海兴开发区的某一标段项目,原告按期完工,被告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929.39万元。庭审中,审判长总结双方争议焦点,迅速查清案件事实。被告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当庭宣判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责任。
海原县法院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院长、庭长办案成为常态,院庭长带头办案,努力实现 “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