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上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赵某某涉疫违法犯罪案件,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当庭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9月30日18时许,赵某某违反疫情期间“非必要不聚集”要求,前往朋友家聚集喝酒。21时许,赵某某返回自己居住的小区,在小区门口防疫工作人员要求赵某某扫“场所码”、出示“行程码”等防疫查验时,赵某某拒绝配合且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和上前制止的社区疫情防控民警,致两人轻微伤。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赵某某具有前科劣迹且暴力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对其行为酌定从重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赵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对此,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赵某某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公然违反疫情防控政策且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辱骂、殴打,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王若英 曹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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