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主审法官耐心调解,最终杨某当庭支付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8860.99元。
2021年8月10日18时许,杨某与姚某在平罗县城关镇北门因挪车发生争执,后杨某持木棍将姚某头部殴打致伤,杨某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款200元。2022年7月13日,姚某将杨某诉至法院,平罗县法院认为,杨某、姚某均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认为姚某应承担40%的责任,判决杨某赔偿姚某各项损失8644.99元。判决下发后,姚某认为纠纷是因杨某引发的,一审法院判决姚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过高,且对其已经退还给医保中心的医疗费未予认定为由提起上诉。
庭审结束后,法官还了解到在此次纠纷中杨某也受了伤,相关的损害赔偿正在平罗县法院诉前调解之中。为了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纠纷,主审法官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从法理、情理着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杨某当庭赔偿姚某各项损失及支付诉讼费共计8860.99元,杨某不再向姚某主张赔偿的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通讯员 龚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