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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问答
时间:2023-06-07  来源:宁夏法治报
  2022年12月12日,自治区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公众理解并掌握《规定》的主要精神和核心内容,自治区司法厅以问答形式为您全面解读《规定》。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地方政府立法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把“实施依法治区战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的“五大战略”之一,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速、率先突破”的任务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规范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制定出台《规定》十分必要。《规定》的出台,对于新时代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区战略深入实施,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宁夏,具有重大意义。
  二、《规定》在完善立法工作格局方面作了哪些考量
  《规定》立足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将有关要求贯穿始终。一是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规定》将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作为一条鲜明主线,明确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明确了重大立法事项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细化了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报请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审议流程。二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制度上保证在立法各环节都能听到百姓声音、了解基层情况、回应群众期盼。明确从立法项目建议征集、起草、审查,到实施后的立法后评估等环节,立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三是明确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在坚持人大主导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自治区政府组织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研究解决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政府立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细化政府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和清理中的有关职责。
  三、《规定》在提升立项的科学性上有哪些考虑
  科学立法的前提是科学立项。《规定》立足立项选题在法治建设中的谋篇布局作用,进行精准发力。一是把牢立项总方向。为了强化地方立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功能属性,《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安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拟订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二是引入“外脑”参与立项评估论证。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项评估论证方面的专业优势,《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与立项评估论证。三是严格界定优先立项、不予立项标准。《规定》对立项评估论证实践中采用的11类33项立项指标逐项梳理、总结归纳,提炼出了优先立项、不予立项标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对于具有上位法授权地方立法、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需要对上位法补充细化等情形的,优先立项;对于超越地方立法权限、不具备立法必要性、立法时机不成熟等情形的,不予立项。
  四、《规定》在压实起草单位责任上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立足发挥起草单位在起草质量中的基础性作用,进行靶向施策。一是强化起草单位的主体责任。为了进一步落实起草单位的组织保障责任,《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将起草工作方案于立法计划印发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此外,针对部分起草单位在委托起草过程中“一托了之”的情形,第十九条明确要求,起草单位应当指派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全程参与起草,监督指导受托方完成起草工作,并对立法草案质量负责。二是确立起草单位的法制审查与集体讨论制度。《规定》将合法性审查关口进一步前移,第二十四条明确,立法草案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并经本单位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三是规范起草单位的起草资料报送。为了使立法草案更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规定》第二十五条采用列举方式明确要求,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立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立法调研情况、立法参考资料等八类材料。
  五、《规定》在提升审查质量上作了哪些考量
  立法审查是保障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规定》立足高质量审查要求,夯实有关举措。一是明晰审查标准。《规定》第二十九条从立法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规范性等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审查标准。二是强化立法调研。为了更好地在立法审查环节摸实情、查实况、破难题,《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立法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三是深化意见研究。为了避免审查阶段的征求意见流于形式,《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在分送有关部门、单位会签前,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立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
  六、《规定》如何规范政府规章的解读及清理
  《规定》立足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后半篇文章,进一步规范政府规章的解读及清理要求。一是明确解读要求。为了使公众更好地了解有关立法背景、理解相关法条内容,《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提出,自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起草单位进行解读,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政府规章解读内容进行审查。二是明确开展即时清理的情形。为了有效发挥起草单位或者实施机关能动作用,《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提出,政府规章出现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等情形时,政府规章的起草单位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开展即时清理。三是明确清理结果的运用。为了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规定》第四十八条明确提出,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清理建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可以对多个政府规章作集中修改、废止,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单独提出立项申请。同时明确,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公众及时了解政府规章的清理情况。
编辑:吴玥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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