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宁夏生态环境厅公布3起涉及排污许可领域的典型案件,旨在加强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意识,确保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地见效,这也是2024年我区公布的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15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生态环境部统筹强化监督排污许可专项检查工作组移交反馈问题后,立即安排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措施,现场核查移交问题线索。经查,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取得环评批复,2021年6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排污单位应按要求于次年首月15日前,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该公司未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法规,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决定处5000元罚款。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案例二: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无证排污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29日,吴忠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庆安大道的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10万吨/年超细玻璃纤维棉芯生产项目,于2022年3月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一期项目于2023年5月建成,2023年7月投入生产,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法规,鉴于该公司排放的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且积极整改,已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决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且足额缴纳行政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三: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6日,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中卫市某实业公司管理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于2022年11月取得环评手续,同年12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2023年3月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在废水检测项目中,明确应按粪大肠菌群1次/月,悬浮物、化学需氧量1次/周,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1次/季度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但实际生产过程中,该公司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第一、二季度仅对粪大肠菌群开展自行监测,且未按规范的频次要求开展,其余污染因子均未开展自行监测。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法规,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6万元罚款。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罚款,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记者 赵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