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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二次手术,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
时间:2021-07-12  来源:宁夏法治报
  律师点睛

  交通事故中,肇事方以受害人年龄较大、身体恢复慢为由拒绝二次赔付,受害人有权向肇事方主张后续手术费用。

  2017年5月,家住灵武市宁东镇的马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购物,在一交叉路口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马某小腿受伤,120第一时间将马某送往医院救治。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认定马某与对方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马某因小腿部胫腓骨骨折进行手术,花费5万元。肇事车辆只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为马某支付1万元医疗费,肇事司机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出院后,马某的恢复情况不是很好,需要二次手术,但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不愿意承担后续费用。为维护自身权益,马某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向肇事方依法追偿。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对该案进行梳理,并对相应证据进行留存。结合马某伤情及恢复情况,办案律师建议马某进行二次手术。术后,马某骨折愈合良好,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随后,办案律师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肇事方以受害人年龄较大、身体恢复慢为由拒绝二次赔付,办案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之规定,认为马某所有损失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认定马某二次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等为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失,判决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马某20万余元。 (案例供稿:方少锋律师)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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