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15时6分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牌小型越野车,沿民族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景博路交叉路口处,遇石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马某某)由东向西横穿人行横道时发生碰撞,随后宁A牌小型越野车穿越民族北街西侧绿化隔离带,又差点撞上前方骑车的路人。
接警后,兴庆区交警一大队民警火速赶往现场。在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时,民警发现张某某身上有浓浓的酒气。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以上情况,驾驶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径人行横道时未减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记者 寇莉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