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曝光我市近期发生的3起典型交通事故,以此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19年7月8日6时45分许,年某某驾驶宁A3R870号小型轿车,沿中山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河巷交叉路口处,遇贺某某驾驶宁AB012Q号小型轿车沿银河巷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年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行进交叉路口时,未能及时观察道路周边环境,影响到右方道路上正常直行的机动车辆,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19年6月6日5时45分许,王某某驾驶宁A20B35号小型轿车沿永宁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307国道8公里+50米处时,遇吴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望洪镇史庄村南北路由北向南直行,交会时相撞,造成吴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未让右方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吴某(已死亡)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19年6月23日21时15分许,达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车后乘坐黄某某)沿大连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丝路交叉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时遇马某驾驶宁A8J837号小型轿车沿新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达某某和黄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达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马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时超过最高限定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记者 寇莉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