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各网购平台拉长了促销“战线”,据了解,从10月21日起,各种预付定金活动已经打响。然而,促销活动过后,总有消费者因为一时冲动下单,买后却因商品用不了,又无法退款后悔不已。对此,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消费者购物时需警惕一些商家的陷阱。
调查
部分商家设定“最终解释权”为促销陷阱护航
记者调查发现,借着“双十一”的热度,一些实体店商家和一些网购平台商家都会和消费者玩文字游戏,比如,在银川一些实体店会打出大酬宾买一送一、一至五折大甩卖等促销活动的广告。但细心的市民在这些广告不显眼的位置总会看见“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商场(商家)”的字样。一旦商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这样的字眼就能让商家立于“不败之地”。
在这些众多促销广告中,我们常见手机买一送一,实际上是买一部手机送一条手机链;无效退款,实际上只能退商品5%的批零差价款;衣服买一送一,送的可能只是一双袜子等等。商家抓住手里的“最终解释权”,将各种促销活动演绎得得心应手,在出现消费纠纷时,却让许多消费者哑巴吃黄连。
说法
商家单方设定“最终解释权”不具备法律效力
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商家单方面设定“最终解释权”是为自己独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一些商家将其用作挡箭牌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指经营者以自身垄断性优势签订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它还包括一些商家以本店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于促销广告而言,由于没有过多的不可知的变化等,商家应尽量在活动前,把相关促销情况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要让消费者对活动内容和形式等产生歧义和误解。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支招
付完定金后不想购买怎么办
为什么是“定金”,而不是“订金”呢?套路要弄清楚。按法律规定,“定金”是对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担保。支付“定金”后,正常履行合同时,定金抵作价款或退回;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时,无权要求返还;收受一方不履约时,应双倍返还。因此,付完定金不付尾款,定金是无法要回的,消费者在预付定金时一定要理性选择,避免盲目,以致产生不必要的浪费。当然,即使支付了尾款也不会影响你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报记者 王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