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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看我们的“救命钱”应该这样用
时间:2021-04-08  来源: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的国家医疗保障系统首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条例》出台与广大参保人员有什么密切关系呢?现就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李先生在电视上看到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他想知道《条例》适用哪些基金?
  《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二、李先生还想知道,根据《条例》,作为参保人的他能享有哪些权利?
  参保人享有就医、购药的权利,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监督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陈述、申辩权,以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李先生想知道:作为参保人,义务有哪些?
  医保凭证只能自己持有,自己看病就医、购药的时候使用,不可借给他人。如果借给了他人,两个人都构成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处罚。
  《条例》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享受返还现金、使用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若经查实,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参保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四、骗保的惩罚措施:参保人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会有哪些相对应处罚?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保基金;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并接受返现、实物或者获得非法利益;此外,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8日
编辑:郭梦瑶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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