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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21日施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时间:2021-07-05  来源:银川日报
  (记者李鲲鹏)6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尤其是百姓合法权益,遏制开发企业抽逃资金,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将于7月2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了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风险管理各项规定,规范了开发单位、银行、保险机构各方责任,并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预售资金实施分级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后,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意见》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允许设立一个监管账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并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开发的监管系统实施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监管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为止。
  对于预售资金的用途,《意见》也做出明确规定,将优先保证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和人员工资等,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开发企业按照实时信用等级确定重点监管资金(以下简称“重点资金”)占预售资金的比例。重点资金即预售资金中的重点监管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并由系统实施全程监管。开发企业重点资金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可在系统申请使用重点资金,并由各级住建管理部门按拨付节点审核。拨付节点和对应使用比例由各地住建管理部门按照完成建设层数、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备案、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完成首次不动产登记等环节自行设置。非重点资金部分的预售资金,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自行使用,并由监管系统做好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人员工资等造成项目逾期、烂尾,《意见》要求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备案系统提供经过认证的各参建方付款的足额支付凭证,未及时提供凭证以证明项目资金安全性的,主管部门将立即暂停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含已在系统关联的所有子分公司、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开发的其他项目资金拨付,并由该企业后续开发的其他项目在相应的监管账户中补齐,直至达到监管要求。
  此外,《意见》设置了不同信用级别企业重点监管资金的不同比例:对AA级且全区信用等级排名前十的企业,实施限制条件下重点资金比例为零的“零监管”;对AA级且全区信用等级排名非前十的企业,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重点资金比例不超过10%;对A级企业,由各地自行设置重点资金比例;对B级企业,实施封顶预售前提下的不低于50%的重点资金比例。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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