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获悉,执法人员在大阅城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名为新颜美业的化妆品店,自开业以来购进的保湿精华液、珍珠胶、修护霜、水光洗发嗜喱、隔离霜等多款系列化妆品,均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作为以化妆品经营的主体,不履行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对购进的化妆品没有查验并留存必须的主体登记证明,没有核对购进票据与供货商是否一致,没有索取并留存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材料,没有索取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就不能保证所经营的化妆品合法并且质量安全可靠。对此,执法人员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有关规定,对该店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在购进化妆品时,一定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以及宣称新功效的特殊化妆品须索取注册证明,其它普通化妆品须索取备案证明,所有的化妆品出厂均须有检验合格证明。而经营者在验收时,除了要核对并记录票货是否一致外,还要对包装进行查验是否标识齐全,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如果化妆品经营者发现经营的化妆品有相关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确定产品存在问题是由注册人、备案人造成的,有权利要求其召回产品,经营单位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记者 钟晓敏 王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