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 年6 月4 日,被告人张三注册成立彭阳县某投资有限公司。随后以“ 办股金证,支付高额利息” 为幌子,通过亲属、朋友、公司业务人员的宣传介绍向公众吸收存款,并将加盖有被告人张三个人私章或彭阳县某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 股金证” 向集资参与人发放。案发时,被告人张三共非法吸收27 人存款544.3614 万元,案发后清退了部分款项。
裁判理由及判决结果
彭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个人或者彭阳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4.3614 万元,扰乱金融秩序, 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应对被告人张三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鉴于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决定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集资看似遥远,实则不然。它可能是亲友之间的邀约“理财”,也可能是花样繁多的网络借贷,抑或是迷惑人心的高息诱饵……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广大群众切实提高警惕,不贪图蝇头小利,不信天上掉馅饼,就能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莫等案发时,方知醒悟晚。
法条链接及名词解释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三性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