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有钱?
你是否想要更多的钱?
你是否想要通过投资获得高额利润?
听说周围有人通过投资暴富,
你是不是心动了?
在你行动之前
先来看看这些非法集资的套路!
成立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却承诺给投资者以高额利息。今年6月是第8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主题是“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6月22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工作实效,让群众能够更加有效地辨别非法集资,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司法人和董事长被判刑
2017年,甘某以自然人独资180万元成立启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甘某。启蓝公司成立后,因生意清淡,甘某即邀请曾在银行工作后辞职的吴某到公司工作,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
为获取高额利润,同年8月起,甘某和吴某二人决定以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募集资金用于公司投资。于是,启蓝公司在没有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甘某、吴某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投资人(被害人)与启蓝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启蓝公司接受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得款后,甘源、吴某用于投资香港百丽贵金属、银河有限公司、太浩有限公司(CPT)、英国交易平台(GTC)、柏森资本市场等投资理财平台中的国际黄金、白银、原油、外汇投资,投资人可从启蓝公司获得每月6%-10%不等的投资收益。后因经营不善,启蓝公司在上述平台账户已基本亏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启蓝公司非法吸收投资人数77人的投资金额1303.8万元,案发前有820.71万元投资无法收回,其中公司员工7人,投资金额为230.2万元,案发前有101.11万元投资无法收回;其他社会投资人70人,投资金额为1073.6万元,案发前有719.6万元投资无法收回。
2019年12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甘某、吴某退赔70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719.6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公司负责人被判刑
2016年3月,白某、赵某、朱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宁市成立深圳市合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创金融南宁分公司),在未取得银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专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
“合创金融南宁分公司”通过派发宣传单、派送小礼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并以借款利息远高于银行利率为诱饵,大肆吸收客户借款。2017年5月,金某接手该公司成为负责人,期间金某与白某等人商议后开展“汽车贷款项目”,以租借的车辆冒充抵押物,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332485元,同年7月20日合创金融南宁分公司因资金断裂停止,拒不返还公众借款。
2019年12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金某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所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司股东用来买房又买车
2010年5月,周某、潘某等人注册成立平果县俊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2年9月15日,俊宇公司股东变更为周某、潘某、周某玲和甘某。
公司成立后,周某、潘某、周某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出公司注册经营范围,通过亲友口口相传、人人相传等手段进行宣传,对外宣称俊宇公司为投资者搭建投资平台,所有募集资金将用于银行担保解押业务、投资房地产等业务,以月利率3%至7%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借款借据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0年5月至2018年1月3日止,周某、潘某、周某玲三人共向80人吸收资金240次,吸收资金共计113 574 462.00元,其中本金为90 571 950.00元,已支付利息为12 638 762.00元,未归还资金数额为77 933 188.00元。未归还的77 933 188.00元资金中,用于购买房产20 567 842.00元,购买汽车813 800.00元,投资公司16 870 000.00元,支出共计38 251 642.00元,尚有39 681 546.00元去向不明。
2019年6月,百色市平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周某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周某、潘某、周某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等80人的经济损失共77 933 188.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女子被判刑又罚款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蒋某以帮他人养信用卡、做银行过桥解押以及做砂糖橘果厂、果筐厂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给予2至3分的月利息,通过秦某等人的口头传播,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吸纳借款,合计金额达442万元。
蒋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5至7分的月利息存放给李某,从中获取利差,后因李某于2018年6月24日隐匿逃跑,未能归还上述借款人的款项。
2019年6月,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蒋某退赔尚欠本案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骗取百余万资金挥霍 一男子被判刑8年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间,丘某以别人欠贷,需要资金进行银行“过桥”为由,以快速回款并支付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李某等多人的资金后挥霍、滥用,致使被害人的资金无法返还。
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8年4月至11月,李某等人通过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转存给丘某款项7896920元,已回款5168889元,尚余2728 031元未返还。
2019年12月,玉林市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被告人丘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家电维修店老板被判刑
2016年11月,李某通过朋友介绍,知道北京易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寿,另案处理)有与该公司签订产品推销协议进行投资,客户每投资人民币1万元以上,每天就会以投资总额的1%返利给客户,可得连续返利200天,最终能净赚一倍利润的投资模式。
李某在该公司投资获利之后,于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间,通过亲朋好友的口头相传、微信信息传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易宇公司的投资模式,在其经营的武鸣福明制冷家电维修部和其成立的易宇公司武鸣办事处通过签订智能手表、扫地机器人、无线电力猫、路由器等产品订购合同的形式,接受艾某、陈某等多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李某将所吸收的投资款在扣除5%推荐费(老客户推荐新客户所投资的金额)和3%的“店补”(易宇公司按客户投资额度的比例支付给办事处的费用)以后转至易宇公司及三河市燕郊易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银行帐户。经鉴定,2017年2月14日至7月10日,李某转给北京易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客户投资款134.3万元,转给三河市燕郊易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户投资款2823.949万元,合计2958.249万元。
2019年12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4年屡次集资诈骗 一公司法人被判刑10年
2015年8月,陈某伙同曹某(已判决),以股权变更的方式从他人处继受上海路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拓公司),曹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公司股东。
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曹某在上海市宝山区丹江路1248号1101室,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发放小广告的方式,诱使148名投资人与路拓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骗取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6908000元。陈某在明知曹某非法筹集资金的情况下,仍帮助其在象山将部份集资款放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外。除少部分款项放贷给他人外,其余集资款未用于投资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11251.82元。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陈某虚构投资上海九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象山乐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企业生产的事实,以广西汇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鼎公司),的名义,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对外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以12%-15%年息为诱饵,通过聘请业务员发放宣传册、组织宣传活动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诱使56名集资参与人与汇鼎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骗取集资款。截止2018年10月,陈某以汇鼎公司名义筹集资金累计达人民4150000元,其中已兑付本息共计人民币702680.5元,填补路拓公司资金亏损1046454元,其余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经营费用等,被告人陈某在获取集资款后,未将该款用于上海九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象山乐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企业生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3447319.5元。2012年12月,陈某注册成立上海上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鹏公司),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虚构上鹏公司作为居间公司,收取投资人投资款后出借给宁波鼎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以13%年化收益为诱饵,通过在居民区小区邮箱投递公司宣传册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诱使4名集资参与人与上鹏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骗取集资款。截止2016年12月,陈某以上鹏公司名义筹集资金共计150000元,其中已兑付本息共计人民币19316.7元,给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30683.3元。
2020年1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陈某与同案犯曹某共同退赔鲍某等12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某退赔曾某等59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公司法人被判刑3年
2017年10月,赵某在柳州市以投资旅游业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同年12月19日,为了更便捷的筹集资金,赵某注册成立了广西巅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巅皇公司),被告人赵某任法定代表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及核准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影视拍摄、共享旅游、理财产品的名义,许诺以介绍费、分红作为高额回报,通过张贴宣传单、发布微信群消息、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吸收投资款。截至案发前,赵某通过上述方式,向陈某等71人吸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5222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人赵某控制和支配,主要用于巅皇公司日常运营及项目开支、员工工资、投资者分红及被告人赵芝斌的个人支出等。赵某向上述投资者分红返还共计人民币220250元,现尚有人民币2301950元未归还。
2019年12月23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2301950元。
最后,小编在此提醒大家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广大人民群众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对“一夜暴富”、“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绝不能碍于亲朋好友的情面,或被高额利息、多倍回报所迷惑,成为非法集资的参与者和牺牲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