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上了解到,今后我区将采取提高孤儿养育津贴标准,扩困境儿童大保障范围,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等一些列措施,为困境儿童织密织牢“兜底保障网”。
自治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从2018年起,对机构供养孤儿、父母双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分别参照上一年度比上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量的80%、60%、50%进行调整。
调整后,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1048.9元,父母双亡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至736.6元,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30.5元。
《意见》还扩大了困境儿童的保障范围。将父母双方重残、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的困境儿童,纳入孤儿养育津贴保障范围,养育津贴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标准执行。同时,下调重病、重残儿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返贫、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至3000元,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