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宁夏民政厅联合财政厅发文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由供养机构定期发放一定额度的零用钱。
据介绍,宁夏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定期发放的零用钱来源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其中针对特困供养对象的补助资金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含衣、食、住、暖)、照料护理费、医疗费和丧葬费等。宁夏要求供养机构给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时,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不得将供养人员零用钱交给工作人员或护理人员代领或代为保管。同时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门诊和住院救助、大病救助之外的需要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
据了解,宁夏明确设在城镇且同时接收城乡特困供养对象的特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拨付使用;要求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含护理人员)工资和机构运转经费等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挤占供养救助资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照护理标准拨付集中供养机构,或拨付、补助给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护理人员护理。(完)(记者 杨稳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