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自治区政协委员康占平提交《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参股企业管理办法>的提案》,建议总结评估我区与央企合股合作经验,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国资委、股权管理公司和股权代表职责权限,规范参股企业董事会运行方式和股东代表履职行为,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近日,自治区国资委作为主办单位就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答复。
近年来,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实施战略重组,以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实力,推动自治区国有经济发展。但从参股央企运行情况来看,存在宁夏方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得不到很好落实、资产收益权得不到保障、股权代表管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等问题。为此,自治区国资委出台《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多次向自治区分管领导进行专题汇报。今年以来,更是坚决把《办法》出台作为加强央地合作、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充分听取自治区人大、政协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组织专题讨论,着力推动《办法》出台。
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省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厘清职责权限,规范参股股权管理,解决出资人、参股股东和股权代表职责不清、参股股东权益得不到维护、自治区政府决策部署在参股企业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把参股股权管理、参股企业利润、落实重大事项知情权等,与参股股东企业领导人和股权代表考核结果挂钩,提高参股股权管理水平。
“今年7月,我委再次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司法厅意见建议11条,最终形成现在的《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加强参股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送审稿)》。”自治区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委已于近日就《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加强参股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送审稿)》提请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专项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拟以自治区国资委文件正式印发执行。 (记者 单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