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记者从宁夏自然资源厅获悉,我区日前印发有关通知,将从开发要求、审批程序、验收监管等方面加强国有未利用地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根据宁夏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宁夏将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前提,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内,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据了解,《通知》按照申请、审查、批准、签订合同、公示、验收等方面,明确了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程序,并要求重点审查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发后土地是否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是否科学合理、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是否取得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等内容。
据宁夏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副处长张媛介绍,我区明确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应当按要求报备入库,在土地开发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拟开发地所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对于已经审批但未按要求进行开发或履行开发主体责任不到位等各类违规问题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将依法撤销并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使用权。
值得关注的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垦区,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开发的区域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区域,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围湖造田和侵占河流滩地,将25 度以上坡地开垦为耕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国有未利用地等,均不得纳入国有未利用地开发范围。
另外,《通知》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和变更调查工作,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与未利用地开发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违规土地开发行为,并积极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土地开发规范有序进行。(新消息报记者 赵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