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近期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医护人员、公安干警、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疫情防控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各地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于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1日内办结;对于仍需调查确认的,将及时取证,力争3日办结,原则上不超过7日。
据了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含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对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在区内、异地受到事故伤害的,由事故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在及时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将未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家、自治区已明确用于新冠肺炎治疗所需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住院期间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疫情防控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工伤待遇结算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经认定为工伤的疫情防控人员,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按规定直接结算,无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相关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2日内,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工伤职工社保卡的个人金融账户。
同时,我区还及时调整了业务办理时限。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居家)隔离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相关受理和办理时限计算时不含相关人员集中(居家)隔离的时间。
本通知为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临时规定,本轮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自动废止。 (记者 裴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