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绵阳一起离婚诉讼引发关注,因为夫妻俩都不愿意抚养孩子,法院于是驳回诉讼请求,不准他们离婚。
这个孩子只有4岁,父母打官司离婚,争财产争得锱铢必较,小到电磁炉、案板都要分,可面对孩子,不但都往对方身上推,且给出的抚养费远远低于正常标准。法院审理认为,他们没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有能力养却不养,因此驳回了离婚诉讼请求。
有人说,感情破裂了,愿意离婚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养孩子不准离婚”之判决,是不是司法“手伸得太长了”?关于离婚案中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具体意见》,明确指出案件审理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还没成年的孩子来说,父母离婚本就是种伤害。如果说“不被抚养”影响的是生存生活,那么,“不被接受不被爱”则是更严重的心理和精神伤害。法院以保护孩子为根本判定“不离”,有司法的理性和温度在内。至于另一重考虑——变相给予冷静期,挽救婚姻,或许作用没那么明显。
不是没有先例。去年,山东乳山法院也有这么一起案子。因为孩子出生就有听力障碍,受不了物质和精神上的压力,两个人渐渐感情不和,走向离婚。同样是都不要孩子,同样是嫌弃和不想负责任。生而不养,何以为家?
这个时候,除了以“不养孩子不准离”来给孩子一个“家”,还能做什么?出了法庭,该有人接棒。如果街道社区、妇联等部门能多上上门,多关注孩子和这个家庭,或许情况会不一样。至少,是一份父母之外的呵护与爱。 刘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