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某公司发布新规,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个小时,加班到20:30给予最高20元餐补;加班未到30个小时,员工需向公司“乐捐”300元。经过相关媒体与涉事公司确认,该规定属实。同时,该公司负责人也表示,此事是公司内部事。除了惩罚性的规定外,该公司还规定加班的员工可以享受餐补也可以调休。
即使如此,这也是赤裸裸挑战劳动法和劳动者权益的做法。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该法4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该公司要求的加班总时长,完美地卡在法定要求之下,看似合法但却忽略了一点,就是加班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而且加班前必须和员工达成平等协议。但该公司要求没有达到加班要求的员工“乐捐”,这就是披着“捐款”外衣的“罚款”,本质上就是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更为讽刺的是该公司居然在招聘软件上对外宣称“员工不加班,如加班可申请调休”,却在内部使用“乐捐”方式强制要求员工加班,不仅是典型的两面派作风,还是一种虚假宣传的欺骗行为。这样的企业,即使招到了员工,又拿什么留下员工。不体恤员工的企业,注定毫无凝聚力和生命力,这样的企业也必然无法走得长远。
在“669”“007”备受诟病的当下,员工权益牵动着每一位打工人的心,针对企业盘剥员工的行为,无论打工人还是社会舆论,容忍度都越来越低。这也正说明劳动者对自己的权益越来越重视,对于提升就业环境,营造良好的职场环境,提供了发展的基础。然而除了大家意识的提升,还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更严厉的制度,让企业不敢再触碰员工合法权益,才能更切实有效地减少侵害员工劳动权益的现象。 吴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