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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意味着什么
时间:2023-01-11  来源:银川晚报
  从今年元旦开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规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据报道,自1月1日起,上海、淮安、衡阳、扬州、重庆、温州等全国多地法院已向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其实,咱们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也于1月5日发出了首份《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婚姻家事案件是包含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的复合之诉,也包含着法律、道德、家庭伦理、情感等诸多问题,而最大程度列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已然成为离婚诉讼双方博弈的焦点。尤其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部分离婚案件中存在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或者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财产状况、收入、负债等情况了解甚少,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面临举证困难,法院难以开展全面的调查取证,有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损。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明确了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这有利于财产申报制度的进一步落地,较好地维护离婚诉讼中经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据业内人士介绍,多地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也进一步明确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婚姻家事案件的特点是矛盾累积较多,双方对立情绪大,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方面往往争议较大,以立法形式明确夫妻财产申报制度,有望解决隐匿财产难题,维护离婚诉讼中经济弱势方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更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对于不如实申报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建议可制定完善的惩戒制度,根据对方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隐瞒财产的金额,给予不同的惩戒措施。  小铁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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