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如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在维权过程中是否可主张“退一赔三”?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就审理了一起“以样品充新品”的案件。
马某装修新房后购买家具,经过一番挑选,选择了刘某经营的某家具店。马某购置了餐桌、沙发、橱柜、茶几等,并与刘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马某购买的均系全新家具,刘某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马某交付家具。两个月后,曾经为马某运送家具的张师傅突然联系马某,称当时刘某向马某交付的组合沙发系店内展示的样品。得知情况后,马某前去刘某店里理论,刘某当即承认组合沙发系样品,但沙发成色很新且不存在质量问题,不愿意退换赔偿,只同意赠送马某礼品予以补偿。马某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因双方协商未果,马某遂就此事诉至金凤区人民法院。
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约定购买的家具系新品,因此对于马某而言,新品与否是影响案涉家具交易的重要信息。被告刘某故意隐瞒真相,在未征得马某同意的情况下以样品充作新品进行交付,侵犯了马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构成欺诈。据此,金凤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退还原告马某家具款17680元,并按照其向马某出售部分样品家具价格的3倍赔偿马某损失18423元,合计36103元。 (记者王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