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立案不到一周就拿到调解书,金凤区法院真正做到了快立、快审、快调。”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受理一起因当事人错误转账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赵某是甲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9月,甲运输公司财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将5万元款项转至无经济往来的乙公司账户。发现问题后赵某及时致电该公司,同时向该公司发出退款通知书,希望该公司积极协助,尽快将5万元退回。但经双方多次协商,乙公司均以需进一步对账为由不予退还款项。甲运输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5万元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此案中,甲公司误将5万元转至乙公司账户,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乙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其取得案涉款项具有合法根据,故该笔款项应予返还。庭后,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析理并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同意一次性向甲公司返还款项5万元。 (通讯员 李雅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