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县法院行政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9月,马某得知王某欲出售某小区的一套房屋,遂添加王某微信,微信聊天时称转“订金”,后又称“转15000元定金,剩下30万元过户时转”。接着,马某向王某转款15000元,备注“房屋定金”,双方通过微信对付清余款、办理过户手续等事项协商一致。后马某询问王某转款办理过户事宜,王某表示房屋不出售了,并向马某退款15000元,称“你的订金已退回,请查收”,马某未收款。马某认为王某存在违约情形,应返还双倍定金,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主张其支付给王某的15000元系定金,王某辩称15000元为订金,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有“订金”“定金”的表述,马某给王某转款时虽然注明定金,但系其单方备注,也无其他定金性质约定,王某不认可约定定金,说明双方无关于约定定金的合意。综上,法院认定马某转给王某的15000元为支付购买涉案房屋的预付款,王某应退还马某。 (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赵文琴 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