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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法院:楼上赔偿2000元
时间:2024-03-06  来源:宁夏法治报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日前,灵武市法院审理后判决,楼上业主赔偿楼下业主经济损失2000元。
  原告丁某和被告马某是上下楼邻居。2023年11月某天,被告马某家中卫生间漏水,导致原告丁某家卫生间顶部滴水及卫生间内部设施不同程度损坏。丁某多次上门提醒马某,但马某并未做任何维修措施,后丁某向物业公司说明情况,物业公司随即委派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漏水原因是楼上邻居马某家卫生间底部、马桶下水管部位出现滴漏现象,并通知马某尽快维修,但马某仍多次推卸责任。无奈之下,丁某将马某起诉到灵武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马某尽快维修渗漏点,并向原告赔偿房屋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被告马某认为涉案房屋质量有问题,且物业服务公司不作为,应当由开发商某置业公司和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维修及向原告赔偿的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房屋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排除妨害;造成房屋损毁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修缮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涉案漏水管道系被告马某房屋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因此,被告马某应当承担漏水管道维修及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马某称涉案房屋有质量问题、某物业服务公司不作为,应当由某置业公司、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维修及向原告赔偿的责任的意见,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1款第(二项)、第17条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在保修范围内。涉案房屋卫生间渗漏工程已过保修期,而且被告马某在装修时对涉案漏水卫生间地面进行了防水处理,其要求某置业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涉案漏水管道系房屋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不属于物业维修、养护的义务范围,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在涉案卫生间发生漏水事宜后,积极检查漏水原因,并沟通维修事宜已尽到了物业服务责任,其要求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后法院判决,被告及时维修楼下业主受损处墙面及设施,并给予损失赔偿2000元。 (通讯员 王静怡)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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