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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一男子盗窃多次,“零口供”被批捕
时间:2021-09-01  来源:银川新闻网
  一名男子利用店家疏忽大意,连续盗取多件物品,近日,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贺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介绍,近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打车来到了贺兰县某商场内,在对商场进行踩点之后,高某发现商场内一家男装店的收银台上放着一部华为手机,便趁无人之机盗走。随后,高某又在该商场内某品牌专卖店以试衣掩饰,先盗走该店内的一件服装,盗窃得手后,他在商场门口换上刚盗取的衣服,又溜进店内行窃,先后共盗取3件服装。
  “他随身带着工具,反侦查能力特别强。”据民警介绍,高某从商场出来后,骑乘一辆共享单车来到一家超市,趁店主接待顾客之机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收获颇丰”的高某仍贼心不死,又来到了贺兰县某商场的电子烟专卖店内,乘店主不备将店主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手机也“收入囊中”。后经视频侦查,公安机关将高某抓获,面对指控的涉嫌罪名矢口否认。
  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高某在2013年至2020年期间,曾7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属惯犯。因高某非在实施盗窃时当场被抓获,高某便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但经过监控录像识别、赃物等一系列证据,办案检察官经认真审查,最终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即使是零口供,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依然可以定罪。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应加强自身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及贵重物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记者 王辉 刘文光
编辑:李文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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