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近日通过审议,于原有基础上再次提高奖励和抚恤标准,社会保障措施也更趋完善。其中,“财政资金可用于购买见义勇为商业保险”尤为亮眼。
让商业保险参与“善后”,有它的现实意义。为了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之现象,《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问题是,侵权人和受益人的能力与条件,能否支撑补偿?此外,很多见义勇为者也并不会主动开口提出请求,或通过法律诉讼获得补偿。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资投保,以专门险种赔付,最大限度地维护见义勇为者及其亲属权益,顺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遏制行凶者嚣张气焰、刺激旁观者也变为热心肠,再多的见义勇为都不嫌多。但这种社会优质资源并非凭空产生,它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激励。见义勇为不仅需要重奖特奖,而且需要应奖尽奖。《宁夏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10年施行之始,便突出强调了见义勇为的非义务性,意欲形成一个覆盖所有人的奖励激励机制。
但是,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例如确认程序复杂、时限长;奖励标准较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权益保护规定与现行政策不相一致等。就此,修订案特别在权益保护的覆盖性与长效机制方面予以加强,除了明确财政资金可用于购买见义勇为商业保险外,还明确了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职责范围、伤残救治的优先原则与赔付责任、见义勇为者及其近亲属多方面优先照顾政策。
有“德”者理当有“得”。这几个“明确”掷地有声,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提升,自细节处体现着人文关怀,所体现的价值信仰亦不可估量。 刘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