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民岳女士询问:我在一家招待所从事客服工作,2010年6月入职时与招待所签订劳动合同,我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招待所每月以福利的形式给我一定的补偿。2020年1月,我生孩子休产假,看到其他妈妈领取数万元的生育津贴,才知道自己“因小失大”。请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有效吗?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法定义务,不能以约定方式而免除,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按照相关规定,招待所应承担并支付岳某因未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记者 马照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