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酆某与朋友一起创建了一家公司,酆某管理该公司全面事务为实际控制人,公司日常账目、管理由酆某及其妻子徐某负责。公司创建及经营期间,酆某、徐某以经营米厂为由向他人借款。自2009年至2018年7月期间,在未经过国家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酆某、徐某以生产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月息一分二或年息一分半不等的利息为诱饵,通过向亲友、生意伙伴、同村居民等人借款,并通过口口相传,以现金交付及转账的方式,非法吸收不特定对象45人存款946.04万元。同时,还向某单位内部人员18人借款共计673.2万元。截至案发,酆某、徐某借款共计1619.24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最终,酆某、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及五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投资者,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