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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要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时间:2018-03-06  来源:宁夏新闻网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食药监法〔2018〕12号)。该通知严格限定了食品药品相关违法行为,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哪些方面?我们请宁夏回族自治区食药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解读。
  在日前举行的相关会议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该《规定》,全区监管部门必须坚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要求,“决不能以对企业的处罚代替对具体责任人的处罚”。必须认真调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这些情形由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据悉,《规定》明确,食药监管部门发现以下情形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例如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药品生产经营;明知他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以及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这些“严重情节”将被行政拘留
  根据规定,对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等“严重情节”的情况,还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以及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这些行为将被实施禁业限制
  按照现行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这些行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食品、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等禁业限制。
  具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安全法》;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医疗器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以及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禁业限制的其他情形。
  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都要有人负责
  “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后面都要有人负责。”我区要求食品药品质量控制体系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责任人,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利剑高悬、重拳出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监管和处罚过程中,决不能以对企业的处罚代替对具体责任人的处罚。
  责任人员范围如何界定?《规定》进中明确:个人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单位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主管人员,一般是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编辑:李娟怀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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