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曝光,银川市近期发生的3起典型交通事故进行曝光,以此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19年8月5日8时35分许,李某某驾驶宁A7P237号小型轿车沿贺兰山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唐来渠桥西侧人行道时,与马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搭载马某某)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礼让,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某、马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19年8月12日15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宁A7X783号小型轿车沿上海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北街交叉路口向西50米路段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马某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搭载陈某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能与同车道内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行经斑马线前时未能及时观察道路周边环境,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陈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19年7月25日19时30分许,马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宝湖西路机动车道行驶至宝湖西路满城南街交叉路口西侧处违反信号灯行驶时,与陈某某驾驶豫G6U676号小型轿车沿宝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马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在规定车道通行,且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记者 寇莉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