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记者获悉,为更好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发现、核实、索赔、损害报告和保障机制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机制。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包括全民所有的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是指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相关权利及其合法权益的不利影响,包括导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价值损失的所有侵害行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坚持“谁委托谁追责、谁代理谁索赔、谁损害谁赔偿”原则,确保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办法》提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要通过线索筛查、举报发现、监测巡查和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对发现的线索要及时组织调查,开展损害评估鉴定,依据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核算相关标准规范计算资产损害的价值量和损害赔偿费用,并依据鉴定评估报告开展索赔工作。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受到损害,并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与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签订的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应当依据赔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涉及采用资产修复方式赔偿的,修复成效应当经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办法》规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设立资金管理专户,专项用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修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可以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损害赔偿工作,邀请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参加损害赔偿的磋商、诉讼、验收等环节。 (记者 吴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