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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时间:2021-06-10  来源:银川新闻网
  “通过这次审理,不仅是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一种惩治,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6月9日,宁夏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后,该案审判长陈永军告诉记者,在该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陈某某因在疫情期间出售假冒伪劣口罩,侵害到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接受刑事处罚后,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对两名被告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母子二人疫情期间出售“假口罩”
  在当天的庭审中,按照相关规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王某、陈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并邀请共青团银川市委员会志愿者代表、新闻媒体记者旁听案件庭审。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20年1月,王某、陈某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后,购进大量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销售。
  同年2月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根据他人举报,扣押尚未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5000余只、“KN95”口罩540只。经国家纺织品服装服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认定,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NaC1颗粒物过滤效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KN95”口罩呼吸阀气密性不符合国家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核算,王某、陈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金额共计97816元。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销售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两被告在疫情最严峻的时期,公然出售假冒口罩,侵害不特定人群的利益的同时,所造成的影响不应该由公众买单。”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员高红立告诉记者。
  赔偿同时还需向公众道歉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双方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进行了近2个小时,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一、被告王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97816元;二、被告王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宁夏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相关费用由被告王某、陈某某负担。被告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须满足条件,虽然属于消费类案件,但是并不是所有此类案件都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高红立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之所以在两名被告人刑事判决后,再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首先是因为该案已经让公共利益受损,所侵害的人群不特定;同时,有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在没提起公益诉讼,且受侵害的消费者也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核实后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
  “惩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这起案件的判决,最重要的是想让经营者们能够正当、合法经营,并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陈永军说,作为我区首起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有着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消费维权涉及民生,责任重大,我市检察机关、法院将坚持维护权益、注重预防、公众参与的公益诉讼审判理念,通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切实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编辑:周周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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