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发展,传统工作模式正在发生变革,“居家弹性办公”“流动办公”等工作方式越来越多,机械僵硬的应用工伤认定法条只会引发更多的争议和纠纷,广大劳动者亟待更多的司法关怀。
今年3月,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一名医生,因一直处于高强度连轴转的工作状态在家中猝死,当地人社部门以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后,人社部门最终纠正了这一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两个基本条件,同时第15条也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那么居家弹性办公,到底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一场疫情,越来越多职工开启了居家办公的动态工作模式,而随着时代发展,传统的工作方式也正在发生巨大变革,越来越多的人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都在不断变化。如果墨守成规沿用工伤认定标准,或是在认定环节中死板抠字眼,难免要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不仅职工的工伤认定之路愈发艰难,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居家弹性办公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只有进一步明确这个关键问题,才能使新时代下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得到可靠保障。
工伤认定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关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通过法律严格标准防止工伤认定过于草率,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相关法律条例的制定,旨在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初衷任何时候不能违背。
当然,除了人社部门不能机械理解和适用工伤认定标准的法条外,立法部门也要紧跟时代潮流,结合现实情况完善相关法律,给予广大劳动者更多的司法关怀。 刘沛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