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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下如何均衡公益与私益
时间:2016-11-30  来源:京华时报
  公共场所的安全与隐私,并非天然相冲突,只要理清边界、规范底线、强化责任,确立起公民权利不可触犯的底线,就不难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
  外出旅游住酒店,很多人担心房间里装有摄像头,这种顾虑或将被立法打消。公安部日前发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现代城市,人们几乎生活在摄像头下,从街道到商场、从学校到医院、从地铁到社区,无数探头全方位“监控”着每一个人。这种透明化的环境,既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也给公众的隐私权带来风险。作为一种公共政策选择,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目的是解决公共安全治理中的执法力量不足或不在场难题。但是,倘若缺乏管理规范,尤其是视频图像信息在采集、传输、使用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监管,便极易侵犯到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比如,2008年上海地铁的一段吻别视频被上传到网络后,点击率超过10万次;2015年一个名为“俺瞧瞧”的视频网站可以看到全国各地甚至国外的监控摄像头所拍摄的实况;“成都177处公共区域监控被直播你怎么看”等类似话题不断;还有备受关注的“优衣库视频事件”,等等。凡此种种,都一再表明,摄像头下人人都有被“直播”的可能。为此,意见稿采取公共安全与公民私权兼顾的立法思路,规定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禁装摄像头、采集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30日、个人违规装摄像头最高罚5000元等内容,较好回应了“摄像头”时代公众对于个人信息权益的诉求。
  在肯定立法思路的同时,也要看到立法的精细化程度还不高,应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还不足。例如意见稿规定,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应与民宅保持合理距离,但如何才算“合理距离”?执法裁量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又如,意见稿赋予使用单位一定的管理义务,严格控制视频信息的查阅、复制和传输,但对管理方、使用方、监管方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划分还不细致、不明确,对政府部门查阅、复制或调取视频信息的规范力度还不够。如何防止政府部门在突发事件中以“摄像头坏了”或是“视频不见了”搪塞信息公开?这都需要作出更严格的责任设计,并对私自删除、修改信息或不当使用信息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的安全与隐私,并非天然相冲突,只要理清边界、规范底线、强化责任,把维护安全的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划出不能触碰的红线,确立起公民权利不可触犯的底线,就不难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兵临)
编辑:高登科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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